2011年8月29日

藝術與表達


由於有關藝術家工作室的報導可以登堂入室的關係,筆者時常會接到電郵邀請,談及有關工作室的情況,特別是與活化工厦的關係。受活化工厦政策影響的,不只是藝術家,也關係到其他使用者,所以筆者儘量也不想太誇大藝術家受害者的角色。但訪談期間也觸及一些有趣的內容,例如為甚麼藝術家的問題可以較其他人士的能輕易地公開?除了因為大眾傳媒的興趣而得以推廣外、藝術範疇內的「表達及形式」是精要的在,簡言之,藝術家應該是有能力/方法去表達自己所思所想的。

香港官方把藝術變成純經濟活動;一般人又把藝術變成「後添加劑」,忽視了其可表達的素質。近年,我們在公眾場所可以看到不同的行為表現,為了表達對各種社會議題的意見,其中有些不乏是取材於藝術媒介中的「行為藝術」。本土「行為藝術家」也是十分積極參與或回應、甚至是十分突發性的社會事件的,因此市民應有機會在公共地方看到他/她們的作品,這些藝術家包括有:丸仔、魂游、阿Him、程展偉等等。其實不少香港藝術家的作品,或多或少都含有「行/表演」的元素,如何兆基、白雙全、黃慧妍、關尚志、林嵐、黃國才、陳麗雲、曾劍華、鄧凝梅、李美娟等等。可以說,行為/表演的元素是香港藝術的一大特色,並且還有很多發展的空間。




後記:人名屬隨意論述,必有不精確處或遺漏,閱者不用太著意。